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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大病保险苏州先试点 为参保人员投保商业大病险

昨天,记者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了解到,2013年将在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和宿迁市开展市级统筹下的大病保险试点。试点将用1-2年的时间在全省普遍建立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协同互补、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实行动态调整的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覆盖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除了较先试点的5个城市,2014年在全省初步建立市级统筹的大病保险制度。

 

市人社局相关人士表示,苏州试点工作将主要结合1月份刚刚实行的《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展开。该办法在原有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的基础上将自费救助纳入医疗救助,在全国率先“四位一体”救助模式,制度覆盖从市区扩大至全市,已经明显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大额医疗费用负担。

苏州于今年年初开始实施《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对年度救助在起点、补助比例等方面作了调整,已经大大减轻大病重病患者医疗负担:门诊及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达到4000元的补偿800元,从4000元至10万元以上共分8个区间段,补偿比例按8个区间从30%至95%不等,分段计算、累进结算。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负担将明显减轻,以2012年为例,在原医疗救助制度下年度救助人均得到救助1719元,办法实施后,人均可得救助将提高到2438元,救助金额提高41.83%。参保职工和居民实际医疗费用综合结报率分别较原办法提高4%和6.86%。再加上其他一系列医疗救助政策,对于那些患上大病的困难人群,其自负部分可获得医保基金的补偿,综合下来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也都大部分。

此外,关于省人社厅提出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问题,也已经纳入《救助办法》,根据规定,医疗救助中的年度救助和自费救助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由医保基金和财政筹资,个人不承担费用;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在承担年度救助和自费救助的基础上,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解答、健康咨询、免费义诊、愈后关爱等增值服务。

据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苏州的大病保险模式,有利于减轻大多数人的门诊医疗负担,科学引导群众的就医行为,遏制小病大治、过度医疗消费的倾向,节省医疗资源。今后,人社部门也将及时总结经验,确立标准化模式,形成“苏州模式”样板,以便于向全省乃至全国复制,动社会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模式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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